谈银行的法律责任--宁波数十储户银行卡被复制 几十万存款一夜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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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银行的法律责任--宁波数十储户银行卡被复制 几十万存款一夜蒸发

发布时间:2009-05-24  点击:5330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的一位胡姓副行长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复制银行卡盗 取储户钱财的案件,涉及到包括农行、中国银行等银行在内的5家银行,资金达数十万元,银联已配合警方积极破案,争取早日为储户挽回损失。”

  以上引自东方热线的论坛的报道 。更多案子细节,参见有关新闻报道。这里不一一转述。

  一看到这个报道,从法律的角度上看,难道银行仅仅是“配合警方积极破案,争取早日为储户挽回损失”。

   个人认为: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当认为商业银行没有为在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

      储户可以请求商业银行按照储蓄存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商业银行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是一项既能方便储户取款,又能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银行亦能从中获取收益。对自助银行柜员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为在自助银行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也是银行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义务应当由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的银行承担。
由于具备专业知识的银行工作人员对自助银行柜员机疏于管理、维护,未能及时检查、清理,没有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致使 自助银行柜员机反而成了隐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处所,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综上,储户借记卡密码被犯罪分子所窃取,是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义务所致。

 

    因此,受损失的用户可以向法院起诉,商业银行违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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