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劳动者维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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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律师:劳动者维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09-06-14  点击:5340
               劳动者维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绝大部分是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最主要的是用人单位法制意识差,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随意辞退员工、拖欠劳动报酬等。那么,做为劳动者就要依法保障自己权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摆要每个劳动者面前的一个难题。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谈一点看法。
一、关于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者自进入到用人单位开始工作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是从签订劳动合同时起算。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要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工作服、工作标识、胸卡、考勤卡。有条件要用手机照相功能拍下自己工作时的照片,或与同事一起工作的照片并保存完好,当然需要员工之间的紧密配合。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发送录用通知书。
二、关于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详细阅读合同的条款,看必备条款是齐全,对有歧义的条款,要与人力资源部门人员或主管进行沟通,必要时可进行录音。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付本人一份,并要妥善保管好。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不给劳动者一份,为以后变更劳动合同提供便利。做为劳动者可以在看完劳动合同文本后,认为没有异议,可要求用人单位先行签字盖章,然后劳动者签字,自己直接留存一份。
三、关于约定试用期需要注意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39条第1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只约定试用期时间,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劳动者约定合同期限,往往在约定的试用期结束,则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做为劳动者只能离开用人单位。这充分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地位是不平等,也永远不会平等,劳动者永远是弱者。做为劳动者,此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不只为自己,而是为了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维权。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是随便辞退的员工。一定要让用人单位说明那些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要让用人单位出具相应的文书。
四、关于履行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一定要牢记这几条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条,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给予的工资条、工资袋等能够证明工资报酬的,一定要保管好,绝对不能丢失。对用人单位直接将工资通过银行打入卡内的,最好在支取时,向银行索取支款凭条留存。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工作情况一定要尽量保存证据,及时与用人单位工会或当地工会组织取得联系,寻求工会的保护。必要时,可与律师取得联系。
五、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主要集中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容易产生争议的主要调岗降薪。对于调岗增薪劳动者没有不同意的,也不会发生争议。所以发生争议的主要是调岗降薪。只要发生调岗调薪,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条款进行变更,这就需要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能调岗调薪。这一点劳动者一定要切记。
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需要注意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4章共计15条专门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下统称解除合同),对解除合同的各种情形进行了分类规定,并对解除合同的后果也做详细规定。这里主要提醒劳动者除了惩罚性解除合同和用人单位提高或维持劳动者待遇而劳动者不续签合同外,劳动者是有权获得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的。
在解除合同时,劳动者一定要记住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若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是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也一定要保管好交接工作清单,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办理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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