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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需谨慎--(宁波晚报2010年4月5日刊登的)
发布时间:2010-04-05 点击:4280
典型案例 20多岁的小林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店,其中一项业务是代销电话充值卡。3月17日晚,一个客户通过淘宝旺旺联系小林,要求帮他充值1000元手机话费,等充值成功后再通过网上银行汇钱,并要求小林以不同的数额分别充入他提供的9个手机号码中。小林按照事先的约定给9个号码充了值,总价值980元。这时,另一个客户又联系上了他,要他帮其充值2000元。小林以网银余钱不够为由拒绝了第二个客户,于是该客户在淘宝网上进行了投诉。前一客户就以淘宝网上遭投诉信用不好为由拒绝支付980元钱,并消失了。事后,小林向淘宝网客户进行了咨询,发现自己中了圈套。经警方侦查,两个客户为同一个犯罪团伙。
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认为:构成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或某种行为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三年到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数额在2000元以上才构成数额较大。也是是否构成诈骗罪的一个起点。本案中,两人的诈骗金额为980元,没有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其诈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但对于这样的诈骗行为是否就没有法律可以追究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该两人的诈骗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治安拘留并处罚款。
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提醒广大网民: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民选择了网络购物或消费,但网络购物中存在很多漏洞和缺陷。很多犯罪分子正是利用网络购物中存在的监管上的漏洞,疯狂进行各种诈骗以获取财物。而网民一旦发现被骗,有关机关要调查取证也是十分困难的。因此,网民要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就变得比较困难,所以广大网民进行网络交易或消费要谨慎。
(喻岚 王肖刚)